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2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頤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叁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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