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潘昭勝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昭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潘昭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查被告之戶籍設臺北市○○區○○路○○○號之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經本院依其居所址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為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江翠萍
法官吳麗英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