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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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2,
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