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曾治鈞
紀永 賸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李佳霖 律師被告 葉奕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0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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