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馨儀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能超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