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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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74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李代昌法官陳億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