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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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黃正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紀文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慧奇附件:
一、聲請人97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96、97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
三、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民國97年9月30日自霖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公司離職之原因。
五、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六、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七、聲請人所指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富順巷11號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並說明為何於居所地外又租賃此處。
八、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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