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391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王振安 債務人翔強漁業股份有份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黃陳密
之1債務人 張黃淑惠 債務人黃劉百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肆萬叁仟捌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