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6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寶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052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8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5,020元,及自民國110年
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73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021元,及其中新臺幣29,161元,自民國110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5,493元,自民國110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9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