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孝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1,033元,及自民國110年
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3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886元,及其中新臺幣75,
058元,自11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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