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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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顏百加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為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