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428號聲請人 蕭家聲 聲請人 蕭家齊 聲請人 蕭家輝 聲請人 蕭連章 聲請人 蕭献 章聲請人 蕭家隆 聲請人蕭 純如 聲請人蕭 宣正 聲請人 蕭崇治 聲請人 蕭子森 聲請人 蕭子林 聲請人 蕭峰章 聲請人 蕭伯 仁聲請人 蕭夢璋 聲請人 蕭源泉 聲請人 蕭裕錕 聲請人 蕭家恩 聲請人 蕭豐田 聲請人 蕭崇仁 聲請人 蕭永 忠聲請人 蕭家瑜 聲請人 蕭家道 聲請人 蕭岩松 聲請人 蕭明桐 相對人祭祀公業 蕭長 房兼法定代理 蕭耀銘 人相對人蕭耀銘相對人 蕭良材 相對人蕭久相對人 蕭芷 紜相對人 蕭云 岑相對人 蕭哲雄 相對人 蕭朝川 相對人 蕭全富 相對人 蕭全銜 相對人 蕭全益 相對人 蕭耀森 相對人 蕭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給付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91號判決,就訴訟費用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祭祀公業 蕭長房蕭芷紜蕭云岑 、蕭良材、蕭耀森、蕭素琴各負擔十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嗣 蕭純 如、祭祀公業蕭長房、蕭耀森、蕭芷紜、蕭云岑不服提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諭知:「第一審關於命蕭芷紜、蕭云岑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蕭芷紜、蕭云岑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蕭家聲、蕭家齊、蕭家輝、蕭連章、 蕭献章 、蕭家隆、 蕭宣正 、蕭崇治、蕭子森、蕭子林、蕭峰章、 蕭伯仁 、蕭夢璋、蕭源泉、蕭裕錕、蕭家恩、蕭豐田、蕭崇仁、 蕭永忠 、蕭家瑜、蕭家道、蕭岩松、蕭明桐負擔。第一審關於命 蕭純如 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蕭純如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蕭長房、蕭耀森負擔。
上訴人祭祀公業蕭長房及蕭耀森之上訴費用,由上訴人祭祀公業蕭長房及蕭耀森負擔。」復查,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載。依此,兩造間各應給付之對象及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其他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前命於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僅祭祀公業蕭長房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及相對人祭祀公業蕭長房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費用計算書單位:新台幣│├────────────┬─────┬────────┤│項目│金額│預納人│├────────────┼─────┼────────┤│一審裁判費│211876元│蕭家聲、蕭家齊、││││蕭家輝、蕭連章、││││蕭献章、蕭家隆、││││蕭宣正、蕭崇治、││││蕭子森、蕭子林、││││蕭峰章、蕭伯仁、││││蕭夢璋、蕭源泉、││││蕭裕錕、蕭家恩、││││蕭豐田、蕭崇仁、││││蕭永忠、蕭家瑜、││││蕭家道、蕭岩松、││││蕭明桐、│├────────────┼─────┼────────┤│一審裁判費│9212元│蕭純如│││││├────────────┼─────┼────────┤│二審裁判費(蕭純如)│16185元│蕭純如│││││├────────────┼─────┼────────┤│二審裁判費(祭祀公業蕭長│318564元│祭祀公業蕭長房││房、蕭耀森、蕭芷紜、蕭云││││岑)│││││││├────────────┴─────┴────────┤│共計:555837元│││└───────────────────────────┘附表:
┌──┬───────┬─────┬─────┬─────┬─────┐│編號││應負擔之訴│應給付聲請│應給付蕭純│應給付蕭芷││││訟費用額│人(不含蕭│如之訴訟費│紜、蕭云岑││││(新台幣/│純如)之訴│用額(新台│之訴訟費用││││元)│訟費用額(│幣/元)(│額(新台幣│││││新台幣/元│小數點以下│/元)(小│││││)(小數點│四捨五入)│數點以下四│││││以下四捨五││捨五入│││││入)│││├──┼───────┼─────┼─────┼─────┼─────┤│1│聲請人蕭家聲、│187507│-------│-------│5109│││蕭家齊、蕭家輝│││││││、蕭連章、蕭献│││││││章、蕭家隆、蕭│││││││宣正、蕭崇治、│││││││蕭子森、蕭子林│││││││、蕭峰章、蕭伯│││││││仁、蕭夢璋、蕭│││││││源泉、蕭裕錕、│││││││蕭家恩、蕭豐田│││││││、蕭崇仁、蕭永│││││││忠、蕭家瑜、蕭│││││││家道、蕭岩松、│││││││蕭明桐││││││││││││├──┼───────┼─────┼─────┼─────┼─────┤│2│祭祀公業蕭長房│338852│--------│20288│------│││、蕭耀森│││││├──┼───────┼─────┼─────┼─────┼─────┤│3│蕭良材│14739│14739│-----│------│├──┼───────┼─────┼─────┼─────┼─────┤│4│蕭素琴│14739│14739│-----│------│├──┴───────┴─────┴─────┴─────┴─────┤│計算式:││1.聲請人蕭家聲、蕭家齊、蕭家輝、蕭連章、蕭献章、蕭家隆、蕭宣正、蕭崇││治、蕭子森、蕭子林、蕭峰章、蕭伯仁、蕭夢璋、蕭源泉、蕭裕錕、蕭家恩││、蕭豐田、蕭崇仁、蕭永忠、蕭家瑜、蕭家道、蕭岩松、蕭明桐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下:││a.第一審裁判費為127126元(000000*9/15*23/2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b.依第二審判決主文應負擔蕭芷紜、蕭云岑第一審訴訟費用29478元(││221088*1/15*2)及其第二審訴訟費用(蕭芷紜、蕭云岑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903元),此部分合計為60381元││(29478+30903)││c.以上共計187507元(000000+60381)││d.聲請人已支出訴訟費用211876元。││2.祭祀公業蕭長房、蕭耀森應負擔訴訟費用如下:││a.依第二審判決主文應負擔蕭純如第一審訴訟費用5527元(000000*9/1││5*1/24)及其第二審訴訟費用16185元,此部分合計為21712元(5527+1618││5)││b.祭祀公業蕭長房、蕭耀森之上訴費用287661元(000000-00000)。││c.第一審訴訟費用29478元(000000*1/15*2)││d.以上共計:338851元(21712+287661+29478)││e.祭祀公業蕭長房已支出訴訟費用為318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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