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34號聲請人 廖桂英 即財團法人 陳昌蔚 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昌蔚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陳昌蔚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訂後捐助章程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陳昌蔚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已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經第8屆第3次董監事會議議決通過,經報奉文化部109年2月13日文綜字第1091001462號函准予備查,並據以向法院申請必要之裁定處分。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之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文化部109年2月13日文綜字第1091001462號函、法人登記證書、108年度第8屆第
3次會議紀錄、修訂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陳昌蔚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