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77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7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陸仟捌佰零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