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范胡德 相對人 伍尼南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翰 相對人 林昭君
林徐月英 林志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於擔保提存後,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一行中關於「聲請人於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一三二號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於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一三三號擔保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