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34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姿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106年度簡字第3462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呂姿穎出生日期「民國83年8月23日」應更正為「民國83年8月1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呂姿穎出生日期「民國83年8月23日」之記載顯係「民國83年8月13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
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