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3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郭明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郭明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7月1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31,499元未給付,其中127,683元為消費款;3,316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3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68,477元│郭明原│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04│││││7月11日起│││├──┼─────┼─────┼──────┼──────┼───────┤│002│59,206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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