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姵岑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錠劑壹粒(驗餘淨重零點一一二五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姵岑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粒係違禁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紙附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查獲之粉紅色錠劑1粒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1125公克)係第二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0010015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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