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10號聲請人 陳國龍 相對人 郭錦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郭錦全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13年7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郭錦全於112年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3年7月10日止,按月繳納利息,屆期應清償本金,如未按期繳納利息達二個月或已無能力清償借款時,其債務視為全數到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詎相對人自112年5月16日起迄今均未依約繳納利息或本金,尚欠本金共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各乙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司法事務官孫慈英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210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南區鹽埕段239-5890.00全部002臺南市南區鹽埕段239-60146.008分之1
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出單單號號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範圍00127112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47.6148.0848.0825.83169.60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9.13平方公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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