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24號聲請人 鄭保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