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85號聲請人 李宗雄 訴訟代理人 李光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