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18號聲請人 李詹月香 代理人 李耀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75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2年2月25日,因適逢二二八紀念日連續假期而順延於同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31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59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000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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