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338號原告 曾義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桂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