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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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09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蔡宏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 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 張杏琳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范瑋峻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