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45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 李益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叁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叁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柒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