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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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44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上列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建州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無證物二(經濟部暨變更登記表影本),請具狀補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建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