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5號原告鑫日順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學勳 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杜逸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