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63號聲請人 李健成 相對人 李永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李永騰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票,欠缺記載發票年、月、日,有本票原本可稽,其票據無效,依上開說明,該等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66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未記載│100,000元│未記載│TH216032│李永騰簽發││││││││├──┼───────┼─────────┼───────┼────────┼─────┤│002│未記載│100,000元│未記載│TH216033│李永騰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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