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89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勝浩 債務人安維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六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貳拾叁萬捌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