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宥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7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宥薪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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