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98號原告 周淑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育璇 、 周淑惠 、 周陳瑞珍 、 黃福元 、李明得、 何金城 、 陳政偉 、 潘雪玉 、 簡宸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狀內,除被告周淑惠、周陳瑞珍外,其餘被告均未記載住居所或記載之住居所不完備,且全部被告均未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自應補正,並應提出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見本院卷第9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