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黃建凱 被告 秦忠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31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工作損失、看護費、交通費及精神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工作損失、看護費、交通費及精神慰撫金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請求車輛修復費用部分,係不合法,則另以判決駁回,應併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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