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97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