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云云。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固定有明文。惟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以被告確實在逃匿中為其要件,是如未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追保,恐有誤認被告逃匿而誤為沒入保證金裁定之虞,故宜經通知具保人帶同或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於無效果時,再為沒入之裁定較為妥適(參見司法院民國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示研究意見)。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曾於96年5月11日、同年月16日發函,寄送「臺北縣○○鎮○○街○○○巷○○號」、「三峽復興路21號之5.7」等址,通知具保人乙○○帶同或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查具保人於95年5月31日入監執行後,迄今仍在監執行,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具保人乙○○顯未經合法通知帶同或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從而按諸上揭說明,被告是否確已逃匿,尚非無疑,實難遽以裁定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全部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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