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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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61號聲請人即被告配偶甲○○聲請人即被告乙○○原名 席一民
(上列聲請人及被告,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在外地工作,妻子在所服刑,家中無人收受傳票之下不知開庭時間,並非有意逃匿。且被告有工作在身,必須回去發放工資,希望能令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以便安頓家務及事業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施用毒品部分),被告於本院審判中棄保逃匿,經本院沒入保證金並通緝到案,有本院沒入保證金裁定、通緝書等在卷可稽,足見檢察官所為具保之處分,仍不足防止被告逃亡。聲請人雖陳稱當時被告在外地工作,家中無人收傳票云云,惟本院審判中曾三度傳喚被告,均由其本人持印章簽收,有傳票回證在卷為據,聲請人所述,顯於事實不符。
四、從而,以被告曾經檢察官命為具保之處分,仍棄保潛逃,足認被告逃亡之虞,難再憑具保手段確保之,足認仍有羈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具保,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漢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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