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鄭培麗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明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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