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楊翊 賴昭文 被告 鄭孟 由原住苗栗縣○○市○○里○○鄰○○路000
鄭孟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欲撤回訴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