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03號聲請人 邱學誠 相對人鼎岳資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艷姍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6年8月8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40H581、1966H589、1976H592)調解成立內容「有關勞方請求事項,資方同意給付。勞資雙方同意,積欠費用部分,資方分4次給付(106年8月15日、106年9月11日、106年10月11日、106年11月10日)(詳如公司提供給付金額明細表),由公司轉帳至個人薪資帳戶,公司並同意於106年8月15日前繳清公司所積欠之勞健保費用。如公司於106年8月15日前未繳清勞健保欠費,或有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份視同全部到期。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0-00000000)。」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247,343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尚有新台幣247,343元(聲請人誤載為247,330元)未給付,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因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民國106年8月8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年8月15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45160號函、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40H581、1966H589、1976H592)為證。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