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7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