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4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四四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義銘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台財訴字第0九四000二六四五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於本院台南庭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