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398號上訴人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75,00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5,220,250元(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7月17日起訴時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83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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