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更一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一字第72號上訴人 陳豪彥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壽賀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13日108年度上更一字第72號判決提起上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免徵裁判費。惟上訴人於109年11月2日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萬8,922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可證,顯屬溢繳,應予退還,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謝永昌法官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