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賢原名劉賢瑞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文賢原名劉賢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確定,於民國95年4月4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894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