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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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債務人 黃艶枝 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賴良茜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莊啟新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范愛華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代理人 莊政文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眉秀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 馬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陳慕勤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有關「債務人 黃艷枝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債務人黃艶枝」。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有關「債務人黃艷枝」之記載,均係「債務人黃艶枝」之誤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潘宜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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