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嘉義縣太保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柒佰叁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七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八號、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一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洪麗惠~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由聲請人所繳納│├───────┼────────────┼───────────────┤│第一審送達郵費│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所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肆仟壹佰柒拾壹元│由相對人所繳納│├───────┼────────────┼───────────────┤│第二審送達郵費│捌佰柒拾玖元│其中叁拾元由聲請人所繳納,捌佰││││肆拾玖元由相對人所繳納,餘叁佰││││貳拾壹元已退郵│├───────┼────────────┼───────────────┤│第三審裁判費│陸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由相對人所繳納│├───────┼────────────┼───────────────┤│合計│壹拾捌萬玖仟零柒拾柒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已繳納壹││││拾肆萬叁仟叁佰肆拾伍元,尚應負││││擔肆萬伍仟柒佰叁拾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