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莉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107號),聲請專科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07號商標法案件經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聲請裁定沒收。
二、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卷附照片(警卷第30頁)、鑑定資格暨鑑識證明書(警卷第14頁)、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警卷第9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警卷第10-13頁)可稽,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屬專科沒收之物,依上揭說明,均應予沒收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附表:
┌─┬────────┬────┬──┬───────┐│編│仿冒商標│商品種類│數量│備註││號│││││├─┼────────┼────┼──┼───────┤│1│仿冒小花圖樣商標│玩偶│1件│保管字號:105│││(商標審定號:│││年度保管字第│││00000000)│││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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