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李政學 複代理人 曾友和 被告即反訴原告大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紹箕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複代理人 王津菁 律師複代理人 蘇榕芝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一頁末二行關於「餘由被告負擔」,應予更正為「餘由原告負擔」。原判決正本第二頁第一行、第二行主文中關於「A1-1、面積20平方公尺」應予更正為「B1-B、面積11平方公尺」。第二頁第三行、第四行主文中關於「C2、面積7平方公尺。D2、面積10平方公尺之記載係為贅列,應予刪除」。
原判決正本第十六頁事實理由肆、關於「訴訟費用為79,316元」應予更正為「訴訟費用為79,81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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