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0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被告 廖煌銓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94號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