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12號聲請人科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哲 代理人 許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1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中美矽晶製品│建華商業│92年1月2日│12,574元│A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新竹│││││││ 孫伶伶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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