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智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智簡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及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甲○○係以擺設攤販為業,明知商標名稱「HELLOKITTY」、「KEROKEROKEROPPI」(下稱「KEROPPI」)、「KUROMI」、「LITTLETWINSTARS」、「MYMELODY」、「CINNAMOROLL」等文字、圖樣商標,業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皮包、手提包、背袋、便當袋、貼紙、鑰匙圈、髮夾、髮圈、毛巾、填充玩具、錢包、水壺等相類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非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陳列侵害上揭商標專用權之商品。其亦明知於民國98年3月間某日,以新臺幣(下同)7至60元之不等價額,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購入之使用同於上揭三麗鷗公司已註冊商標之手提袋、後背包、便當袋等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上揭商標之商品,竟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他人商標商品的反覆、延續之單一犯罪意思,自98年3月間某日起,在其所承租位於新竹市○○街之竹蓮市場第68號攤位,以10至100元之不等價格,供不特定人購買而陳列之,致與上揭三麗鷗公司所生產之相同產品混淆。嗣為警於同年4月16日上午
9時50分許,在上揭地點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三麗鷗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局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三麗鷗公司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
(四)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桃園分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22份、查緝現場及仿冒商標商品照片4張附卷可證。
三、論罪及科刑:
(一)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據此,立法者預設某類犯罪構成要件本身即具有持續反覆實行複次行為之特徵,乃將之特別歸類總括評價為「構成要件單數」實質上一罪之「集合犯」,從而,本件被告自98年3月間某日起至98年4月16日為警查獲止,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係屬集合犯行為,自仍應論以一罪。
(二)論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三)科刑:
1、主刑:審酌被告不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因貪圖小利而擺攤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不僅損害及於真正商標權利人之正常營收,對真正商標權利人之商譽亦有不良影響,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約2個月、查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以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2、緩刑及付保護管束: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本院認被告經此次偵、審過程之教訓,當知警惕,認其應無再犯之虞,更何況,對被告施以上開主文所示之短期自由刑將有可能產生諸多流弊:對於初犯者,若任意施以短期自由刑,將使其喪失對拘禁之恐懼,減弱其自尊心;又犯罪者之家屬在物質及精神上均將受到重大損失,將衍生更多社會問題;再者犯罪者被釋放時,社會復歸時往往遇到多種困難,成為促成其再犯之原因;且執行機構設施、人力有限,難以對受刑人全面達到教化之效果,若輕易對本案被告施以短期自由刑,將使其易受惡性之感染,成為再犯之原因,亦即本性善良者,若僅係偶然犯罪或過失犯罪,即受到短期自由刑之拘禁,則成為毫無變通地均送到龍蛇雜處之監所服刑,反而會使其學習犯罪不良習性及其他犯罪技巧,使該偶然犯罪或過失犯罪者下次再犯罪。因此似此短期自由刑既無益於改善受刑人惡性,又無威嚇之效果,反而導致受刑人將來再犯之危險提高,社會將付出更大成本,故本院同時基於以上短期自由刑缺失之考量,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以觀後效,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使其深切反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兼觀後效。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之需求,妥為指定。再者,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3、從刑(沒收):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冒他人商標專用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附表:
┌──┬────────────────┬─────┐│編號│仿冒及侵害著作權商品名稱│數量(件)│├──┼────────────────┼─────┤│1│「HELLOKITTY」便當袋│2│├──┼────────────────┼─────┤│2│「HELLOKITTY」後背包│2│├──┼────────────────┼─────┤│3│「HELLOKITTY」手提袋│3│├──┼────────────────┼─────┤│4│「KEROPPI」便當袋│2│├──┼────────────────┼─────┤│5│「CINNAMOROLL」便當袋│2│├──┼────────────────┼─────┤│6│「KUROMI」便當袋│1│├──┼────────────────┼─────┤│7│「KEROPPI」貼紙│2│├──┼────────────────┼─────┤│8│「HELLOKITTY」貼紙│42│├──┼────────────────┼─────┤│9│「HELLOKITTY」鑰匙圈│21│├──┼────────────────┼─────┤│10│「MYMELODY」鑰匙圈│19│├──┼────────────────┼─────┤│11│「LITTLETWINSTARS」鑰匙圈│12│├──┼────────────────┼─────┤│12│「MYMELODY」髮夾│19│├──┼────────────────┼─────┤│13│「HELLOKITTY」髮圈│28│├──┼────────────────┼─────┤│14│「CINNAMOROLL」毛巾│12│├──┼────────────────┼─────┤│15│「MELODY&KUROMI」毛巾│12│├──┼────────────────┼─────┤│16│「HELLOKITTY」毛巾│9│├──┼────────────────┼─────┤│17│「KEROPPI」毛巾│11│├──┼────────────────┼─────┤│18│「HELLOKITTY」填充玩偶│3│├──┼────────────────┼─────┤│19│「MYMELODY」填充玩偶│2│├──┼────────────────┼─────┤│20│「HELLOKITTY」文具包│2│├──┼────────────────┼─────┤│21│「MYMELODY」文具包│2│├──┼────────────────┼─────┤│22│「CINNAMOROLL」零錢包│1│├──┼────────────────┼─────┤│23│「KUROMI」零錢包│2│├──┼────────────────┼─────┤│24│「MYMELODY」零錢包│2│├──┼────────────────┼─────┤│25│「HELLOKITTY」零錢包│16│├──┼────────────────┼─────┤│26│「HELLOKITTY」錢包│11│├──┼────────────────┼─────┤│27│「LITTLETWINSTARS」吊繩│1│├──┼────────────────┼─────┤│28│「HELLOKITTY」吊繩│5│├──┼────────────────┼─────┤│29│「HELLOKITTY」水壺│4│├──┼────────────────┼─────┤│30│「CINNAMOROLL」水壺│8│├──┼────────────────┼─────┤│31│「MELODY&KUROMI」水壺│10│└──┴────────────────┴─────┘